一旦发现未满18岁的儿童或青少年发生过自愿性行为,该怎么办?这是新加坡儿童会职员时而面临的窘境。

未成年性行为是犯法的, 绝不能容忍,但在某些情况下,要举报这类案件并不容易。我们的职责在于帮助青少年面对此行为背后的法律和社会后果。然而,一旦我们向警方举报案件,我们可能会破坏与青少年好不容易才建立起来的良好关系。

青少年受害者也可能因为不想报警而刻意隐瞒,或在接受警方调查时,因为秘密被揭露而再次受到伤害。

根据我国《刑事程序法典》第424条文,任何人都有义务举报某些案件,包括未成年性行为。尽管条文列明知情不报者若“情有可原”,就无需受罚,但有关定义模糊,我们往往进退两难。

日前,内政部宣布检讨此条文,以列明构成“情有可原”的条件或允许例外情况。儿童会致函当局与社会及家庭发展部,分享我们在处理未成年性行为案件的经历和挣扎,并希望为这次的检讨工作注入儿童与青少年的观点。